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突尼斯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突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贸 >  正文

与突尼斯做贸易应采用L/C付款方式
2008-06-19 15:14  文章来源: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近来,多家国内出口企业在与突尼斯的贸易中因付款方式不妥或受骗,或货抵港后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拒绝付款提货,造成我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

  如我某家出口商接受30%先T/T, 70%后T/T的付款方式,结果收到30%货款就发货,客商提货后不付其余的70%货款。

  又如我某家出口公司脱期交货,客户的L/C过期,改用D/P方式出货。货抵突后,客户以因延期交货,其用户取消订货为由,拒绝到银行赎单,导致货物长期滞港,不得已转卖给其他客户。

  突尼斯实行外汇管制,一般来说,客户很难做到先T/T,应要求客户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突金融界运营情况良好,各银行的资信总体也较好,只要是信用证付款,应该没有风险。但须仔细审证,如有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要求客户改证;如交货有脱期,应要求客户展证,以避免出现不符点,影响结汇,遭受损失。

  同样,我企业从突尼斯进口,也应采用L/C付款,切勿T/T付款,这方面我企业也有着沉痛的教训。

推荐给朋友 打印
网友:edward 于 2008-07-01 15:48:59 发表评论
谢谢啊,不知道柴油发电机组怎么样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2005年 - 2007年9月 我对突尼斯贸易情况统计    2007-11-23 21:19
2005年 - 2007年9月 我对突尼斯贸易情况统计    2007-11-23 21:19
突尼斯贸易部采购信息设备国际招标通告    2004-03-23 06:06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突尼斯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