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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开展经贸活动的限制
2008-11-14 18:19  文章来源: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关于外籍员工的限制:
  突尼斯投资促进法第18条规定:“纯出口型企业在告知负责职业培训和就业的部委后,最多允许聘用4名外籍管理者。如果超过4名,企业需要制定关于员工聘用和员工本地化的计划,报负责职业培训和就业的部委审批。”

  二、关于行业领域的限制:
  一般来说,农业,加工制造业,纯出口服务业等都属鼓励投资的行业,但是在加工制造业中的机械和手工编织地毯、食用油、水泥、石灰、钢筋、打井、武器制造、废金属和垃圾处理等领域进行投资需要报批。
  另外限制的行业还有内贸、旅游、运输、通讯和影视业、矿业、能源业、金融业和捕鱼。这些行业也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关于外资资本的限制:
  除在加工制造业,纯出口服务业,与制造业相关联的服务业(设计、工程咨询、维护等)等领域投资外资比例可达100%,且无需审批外。其他限制包括:
  1.在内贸、部分外方股份超过50%而经营活动又面向本地市场的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中投资,须申请投资许可:
  2.在农业领域,外国投资者可占企业资本的66%。
  3.购入经营中的突尼斯公司股份如超过49.99%,必须征得官方同意。
  4.并购突国有企业,不得超过其股权的50%,且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关于进出口贸易的限制:
  根据突尼斯外贸法律法规,关于进出口贸易限制如下:
  1.进口方面。非自由进口类商品主要包括:活猪、硫酸、亚硝酸盐、抗菌素、放射性元素和同位素、金银,铜、镍、铝、铅、锌、锡等金属废料和残渣,刀具、眼镜架、钟表、武器、打火机、航空器等。这类商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口,但必须经贸易部门许可。此外,旅游车和个人轿车进口暂时需申请进口许可。
  2.出口方面。禁止出口小麦、玉米、珊瑚、金、银、货币,钢铁或含钢铁元素的废料,铝、铜、锌、锡等金属废料和残渣,以及氟、氯、溴等贵金属元素,渔船、武器、文物、邮票等。

  五、其他
  1.突尼斯投资促进法第16条规定:“纯出口型企业在突尼斯本地实现的产品销售和提供的服务不得超过其营业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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