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国有企业私有化始于1987年。时有国有企业(国家控股50%以上即为国有企业)367家,职工13.9万人,占全国工薪人员总数的10%,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完成国家出口任务的75%,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突国有企业普遍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缺乏竞争力,绝大多数国企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国家每年须拨巨款用于弥补国企的亏损。1981年国家向国有企业拨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8%,1994年达12.2%。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推动国民经济良性发展,同时也因为当时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帮助突制定、落实经济结构调整计划时,把国家逐步退出企业管理作为提供援助的必要条件,突政府于1987年制定私有化计划,决定对250家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其主要目标是:促进私营部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活跃金融市场、使国家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加强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参与程度等。
突私有化进程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995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属于探索阶段,进程谨慎、缓慢,1987至1994年共对48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1994年-1997年,以1995年突同欧盟签署联系国协议为契机,突当局认识到加快私有化进程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吸引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故明显加快了私有化进程。第三阶段始于1998年,准许像水泥厂、电讯等大型企业实行私有化转让。1995至2000年实行私有化的企业达88家。2000年至今实行私有化的企业达57家。
突1987年实行私有化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截至2005年6月,突共对193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完全私有化97家,部分私有化34家,清理企业39家,资本开放及其它形式23家。总收入23.88亿第纳尔,其中外国投资占74%(17.7亿第),国内投资占26%。已私有化的企业在数量上服务业最多达到99家,工业79家,农业、渔业和农业食品业15家,其中以旅游、手工业为最多,达41家,其次是贸易、建材和运输业。目前突旅馆业和纺织业几乎都已成为私营企业。从收入来看,服务业最多达到13.32亿第,占55.8%,工业10.25亿第,占42.9%,农业、渔业和农业食品业3100万第,占1.3%。建材业收入最多,占私有化总收入的35.5%,达8.47亿第,其中1998—2000年间转让几家水泥厂的收入达7.71亿第。旅游、手工业占第二位,其收入占私有化总收入的11.8%。大多数私有化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扭亏为盈。如突12家国营运输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亏损,私有化后在人员未减少的情况下转为盈利。据经济发展部对35家已实行私有化的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这些企业营业额年增长达5%;再投资额为1.15亿第。可以说突国有企业私有化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突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特点是由小及大,从易到难,积累经验,循序渐进,以减小失业增加对社会造成的冲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1995年前实行私有化的主要是技术含量低、风险小的企业,如旅馆、小型纺织、建材企业,以及财政严重亏损的企业,私有化形式主要是单纯出售企业股份。1995年起逐步扩大至运输、农业加工、服务行业和以前属于战略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电讯等行业,以及财政平衡、效益良好的大、中型企业。私有化形式也改为发行股份与企业经营转让并举,股份销售增加透明度,实行公开招标,特别是开始通过转让经营权方式吸引外资参与突私有化进程。葡萄牙等国集团购买突水泥厂,瑞士公司接手突各机场免税店经营,美国公司斥资承建并经营发电厂,法国公司获得污水处理项目。近年来外资已成为突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要动力。
突实行企业私有化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行业特点和市场结构等因素,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形式:全资出售、股份出售、合并兼并、资本开放和经营转让。全资出售主要适用于财政状况极不平稳、企业复兴需要大笔资金投入的企业。股份出售分招标出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拍卖两种,主要适用于财政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有利于企业扩充股份、吸收新的资金。合并兼并的办法主要用于企业合并和创建新的实体。资本开放的目的则在于活跃金融市场,刺激民众投资股市。经营转让指把传统上由国家控制的行业或部门的经营权和开发权在一段时期内转让给个人或私有企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项目。这五种形式在私有化的具体运作中被广泛使用,但目前以股份出售和经营转让最为常见。
突国有企业私有化实行之初曾受到多方压力。突总劳联担心私有化会使本来就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进一步加重,曾公开声明反对把私有化作为振兴经济的灵丹妙药。反对党革新运动坚决反对私有化。一些与当局关系密切的政党也主张谨慎从事。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因担心下岗而寻衅闹事。突当局顶住压力,奉行谨慎、稳妥和小步走的方针,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社会、经济保障措施。(一)严格遵守程序,对每一个私有化计划均进行仔细研究和论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专家小组对即将转让的企业资产作出评估;2、由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代表进行资产登记;3、政府总理召集社会事务、职业培训与就业、经济发展、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部长和有关行政机构及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审核;4、规定企业管理和决策机构作出转让决定后,该企业才可进行拍卖;5、经济发展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跟踪已实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发展情况。6、制定专门法令,使企业私有化法律化、规范化。突1986年年度财政法首次允许财政部减少国家在企业的持股比例,1987年出台私有化的框架性文件,后又于1989年和1994年出台两部法律规范私有化进程,1998年出台了加快私有化进程的新措施。(二)为保证私有化企业增强竞争力,突政府坚决支持裁员,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私有化造成大量失业,引起社会问题。1、设立社会基金,根据因私有化被解雇的人员的工龄和所在地区再就业的难易程度提供一定的补偿金。2、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新的就业技能。3、地方政府部门进行适当干预,将一些有专长和技能的人员安排到其它私营部门。4、允许提前退休。实践证明突政府的上述措施是成功的。突私有化计划实施十多年来,未引起大的社会动荡。
今后突将在继续奉行谨慎、稳妥方针的前提下适当加快私有化进程,主要涉及服务业和工业两大门类,突保险、银行和电讯部门也被准许进入到私有化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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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突各阶段私有化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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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91年 |
1992—1996年 |
1997—2001年 |
200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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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收入
(亿第纳尔) |
1.26 |
1.9 |
11.89 |
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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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企业数量(个) |
37 |
44 |
75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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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突各部门私有化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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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入(亿第纳尔) |
占总收入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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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业与农业食品业 |
0.3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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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10.25 |
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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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 |
0.57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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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陶瓷玻璃 |
8.47 |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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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 |
0.47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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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
0.43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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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纺织 |
0.2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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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业 |
0.12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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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13.32 |
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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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与手工业 |
2.82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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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
1.38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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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
0.8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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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 |
1.13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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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 |
7.14 |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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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23.8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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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突私有化形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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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形式 |
私有化收入(亿第纳尔) |
占总收入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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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出售 |
12.60 |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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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出售 |
11.50 |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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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转让 |
7.56 |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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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4.82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