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Tunisie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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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外汇政策

一、汇率制度

突尼斯第纳尔与其他货币兑换制度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即由突尼斯地区的官方中间银行包括离岸银行在内的外汇市场上决定,而不是由央行设置固定汇率。突尼斯央行干预外汇市场,并最迟在第二天公布汇率。

二、外币兑换

突尼斯公民拥有并兑换外币受严格管制。

外国公民可以无上限将外币兑换为第纳尔,但由第纳尔兑换回外币受严格限制,仅允许事先申报且已兑换为第纳尔的部分小额兑换回原外币。

三、货币出入境

禁止携带突尼斯纸币或硬币进出突尼斯。

非居民可以携带外国纸币、外币单位的支票及其他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等入境。入境时如有打算将所携外币存入外币账户或可兑换的第纳尔账户或非居民离境时打算带出的外币金额超过等值5,000第纳尔的情况,必须向海关申报。

非居民在以下条件下可无上限将突尼斯第纳尔兑换回外币:如果换汇金额不超过5,000第纳尔,出具换汇单即兑付;如果换回金额超过5,000第纳尔,连同入境时的海关申报一起出具换汇单即兑付。

非居民可以将未使用完毕的外汇带出境,分以下几种情况:如果金额少于等值5,000第纳尔的外币不需要收据;如果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第纳尔,以现金形式从境外带入境的外币,需出具有海关签字的外汇入境申报;如果来自海外,通过支票、转账、邮政汇票、其他任何借据或来自外币账户的存款收到的外币,需获取外币出境的有效批准文件。

四、外币汇回

在活期存款账户中经交易产生的突尼斯第纳尔可兑换为外币。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向突尼斯央行申请开设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经营产生的利润和收入可以自由汇回,但其他转账可能需要获得央行授权,汇回款项会有所延误。大部分通过信用证或银行转账进行的与贸易有关的交易都不受限制。